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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第三十四条的书面协议包括哪些协议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民诉法第三十四条的书面协议包括哪些协议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民诉法第三十四条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协议管辖的效力

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或者财产权益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债权纠纷中,只有合同之债可以协议管辖,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关于协议管辖的适用范围,在原有的"合同"纠纷的基础上,增加了"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包括因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而产生的民事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因此,如果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院不符合我国法律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我国法律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办理。有关案件已经由有关人民法院受理的,受理案件的法院应当按照级别管辖的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所以,协议管辖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前提下,是有效的。但是能够使用协议管辖的只能是合同之债以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民诉法第三十四条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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