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回重审后书记员要回避吗
一、发回重审后书记员要回避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书记员是否应当回避并没有做出具体的说明,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发回重审应当回避的人员并不包括书记员,所以可以得出书记员不必回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另行组成合议庭”,那么原合议庭成员自然应当回避,但书记员并不属于合议庭成员,所以书记员理论上可以不回避。
二、发回重审的情形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以上就是对于发回重审后书记员是否应当回避的解释。小编认为,在具体案件中,书记员仅仅是记录法庭上各参与人发言以及案件审判过程的一个角色,对案件审判结果不会起实质性的影响作用,所以大可不必一定要要求书记员在发回重审程序中回避。如果您还有什么疑问没有得到解答,欢迎咨询在线律师咨询网律师,我们将问您提供更专业的法律咨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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