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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兑行议付是否具有对受益人的追索权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一、保兑行议付是否具有对受益人的追索权

保兑行议付对受益人不享有追索权,保兑行的议付具有终局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人民法院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的,应当裁定中止支付或者判决终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开证行的指定人、授权人已按照开证行的指令善意地进行了付款;

(二)开证行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已对信用证项下票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

(三)保兑行善意地履行了付款义务;

(四)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议付。

二、申请支付令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当事人在起诉前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对该信用证纠纷案件享有管辖权;

(二)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证明存在本规定第8条的情形;

(三)如不采取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四)申请人提供了可靠、充分的担保;

(五)不存在本规定第10条的情形。

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应当符合前款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条件。

根据上述的法律条文和相关规定我们可以很清楚的知道,保兑行的议付是具有终局性的,不论发生什么问题,都不得对受益人行使追索权。涉及到保兑行等的问题一般都极具专业性,小编建议您在遇到相关的问题时,第一时间与我们在线律师咨询网的律师取得联系,我们的律师会为您提供优质的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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