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房产怎么会变成委托卖房
近日,一对老夫妻来到昆山市正信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据老人儿媳讲,他们申办的是委托书公证,委托出售二人名下的房产。但当公证员按照程序向他们告知申办该类公证的风险时,两位老人一脸茫然,忙说他们不是卖房,而是为他们儿子借款作担保。经过公证员进一步了解,原来两位老人为担保儿子的借款,将名下的房产抵押给出借人,并在中介的引导下,来到公证处办理抵押公证,谁知差点卖掉自己的房产。而此时,见两位老人有异议,旁边的中介人员也坐不住了,赶紧拉着老人离开公证处,连说:“不做了、不做了。”
抵押房产怎么会变成委托卖房呢?这里面又隐藏着怎样的风险呢?
通常来讲,在民间借贷中,借款人将房产抵押给出借方,主要是通过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来实现的,该房产可以是借款人所有,也可以是其他人所有。在办理抵押登记前,一般需要办理借款抵押合同公证,由出借人、借款人、抵押人(即房产所有人)共同向公证处申请办理。在领取公证书后,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经抵押登记后,该房产将不能被随意处分,如借款人到期不还款,出借人就可以通过诉讼或仲裁途径实现其抵押权。
而前面的案例中,这对老夫妻的本意是将房产抵押给出借人,但是却被中介误导,险些办理了委托出售房产的公证。这种情况在日常业务办理中屡见不鲜,对于委托人来讲,风险极大。因为一旦办理了委托售房的委托公证后,受托人就可以凭手中的公证书和房地产权证前往房产管理部门将委托人的房产出售给他人,取得售房款。虽然出借人与借款人可能也会在中介的参与下签订相关合同,约定出售房产的具体条件、具体时间、售房款的分配,房地产权证一般也由中介保存。当借款到期后,如借款人无法偿还借款,中介再将房产出售,所得价款偿还欠款后,剩余部分退还房产所有人。但也不排除中介与出借人相互串通,在借款未到期时就将房屋出售,或者将房屋故意贱卖给自己的亲朋好友,或者隐瞒售房的真实成交价,这时,房屋所有人的权益将无法保障。
由于大部分当事人并不了解其中的差别,这就给中介以可乘之机,他们故意误导当事人,欺骗其办理委托售房的公证。所以,在办理涉及房产的公证时,要多问多看,不能轻信中介,遇到不懂的要向公证员询问,切不可随意签字,否则就有可能造成较大的损失,到时候就追悔莫及了。
同时,当事人在办理公证时,应当如实陈述并提供真实材料,否则出现的风险将由自己承担,而公证处将有可能追究相应人员的法律责任,必要时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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