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员会设立方式是怎么样的
仲裁委员会设立方式是怎么样的?
根据仲裁法第10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由可以设立仲裁委员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依法可以设立仲裁委员会的市只能组建一个统一的仲裁委员会,不得按照不同专业设立专业仲裁委员会或者专业仲裁庭。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其他设区的市已有的仲裁委员会,应当按照仲裁法的规定重新组建。设区的市已有的仲裁委员会未重新组建的,自仲裁法施行之日起届满1年时即1996年9月1日终止。县级已有的仲裁委员会和其他不符合仲裁法规定的已有的仲裁委员会,自仲裁法施行之日即1995年9月1日终止。
在线律师咨询网小编认为,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官方身份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仲裁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一样,关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因此,如果有需要的话,仲裁委员会不失为一个不错的选择。当然,如果您的情况更为复杂,在线律师咨询网也提供在线法律咨询服务,欢迎您前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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