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程序中对不到庭或中途退庭怎样处理
仲裁程序中对不到庭或中途退庭怎样处理
当事人接到书面开庭通知后,应按时到庭,如遇到特殊情况不能出庭,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仲裁庭请求延期开庭。如果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许可中途退庭的,可视为撤回仲裁申请,按自动撤诉处理。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纠纷的审理,即可以即时缺席裁决。
1、仲裁程序是以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为起始。仲裁委员会收到当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同时向被申请人发出仲裁通知书及附件。
2、双方当事人在收到受理通知书或仲裁通知书后,应当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申请人须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仲裁费用,否则将视为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
(2)被申请人可在仲裁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答辩书;
(3)分别做好证据材料的核对及整理工作,必要时可提交补充证据;
(4)及时提交仲裁员选定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详细写明委托权限的授权委托书等有关材料;
(5)在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申请人应主动查找其下落,并向仲裁委员会提交被申请人的确切住所,否则将影响仲裁程序进行;
(6)被申请人若要提出仲裁反请求,则必须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3、此外,双方当事人均有权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有权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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