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喇沁旗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章程
第二条喀喇沁旗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仲裁委员会)在旗人民政府指导下依法组织设立,并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本仲裁委员会的职责:
(一)聘任、解聘仲裁员;
(二)培训、管理仲裁员;
(三)受理仲裁申请;
(四)指导、监督仲裁活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本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喀喇沁旗农牧业局农业经营管理站承担,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登记、审查仲裁申请;
(二)监督管理仲裁程序;
(三)编制仲裁员名册;
(四)组织仲裁员培训;
(五)管理仲裁文书和仲裁档案;
(六)管理仲裁工作经费;
(七)仲裁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本仲裁委员会办公地点设在喀喇沁旗农牧业局。
第五条本仲裁委员会由喀喇沁旗人民政府及农业、林业、国土、财政、司法、信访、监察等部门代表、旗妇联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兼任组成,成员人数为13人。
本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委员十人。
第六条本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期为三年。
仲裁委员会换届,应当在任期届满前一个月内完成;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换届的,应当在任期届满后两个月内完成。
第七条本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任期内因故更换的,由仲裁委员会组织重新确定人选。主任、副主任更换的,由本仲裁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决定。
第八条本仲裁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根据主任、副主任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全体会议。全体会议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举行,会议决议须经出席会议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修改章程须经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九条全体会议主要负责议决以下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仲裁委员会的章程、议事规则和规章制度;
(二)选举仲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三)决定仲裁员的聘任、解聘和除名;
(四)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的,决定主任的回避;
(五)审议仲裁委员会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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