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不履行劳动仲裁裁定该怎么办
对方不履行劳动仲裁裁定该怎么办
根据民诉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仲裁生效后,对方拒不履行时,可以向本辖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一般情况下,都是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民事诉讼法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综上所述,仲裁裁决书下来双方没有意见就产生了法律效应,双方有意见的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起上诉,但是超过了时间就是有权不用,过期作废了。如果裁决书产生了法律效应,对方又不予履行,您可以找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想了解更多,欢迎到在线律师咨询网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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