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内容
中国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内容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置办法
县、市、市辖区应当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需要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并规定其仲裁的范围,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工会的代表;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主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范围
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该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4、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
劳动争议仲裁的一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由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申诉书7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被诉人应当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4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仲裁裁决。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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