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纠纷由谁仲裁
“三农”问题始终是党中央、国务院关注的一个重点,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转型,农村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新型纠纷。对于这些矛盾,需要一个依法解决的法律通道,毕竟村民自治不是万能的,它不能超越法律的框架,更不能私自“造法”。农村矛盾如果得不到及时解决,则会养疽成患,直接影响到社会的长治久安。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共有7种情况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农村土地纠纷并未列在其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法研200151号文”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因收益分配产生的纠纷,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当事人就该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例中一审法院裁定驳回的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即起诉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以及参照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第一百三十九条,即“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最终,究竟是何种原因不予受理,当事人仍一头雾水。
同样的纠纷,记者手中的(2003)犍为民初字第682号判决书载道:“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议定的事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村民的合法民事权益。”
面对越来越多的农村土地纠纷和越来越多的反映,我们希望有关部门能切实践行“三个代表”,更加体现执政为民的本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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