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员会应如何运用仲裁建议书
仲裁委员会应如何运用仲裁建议书
仲裁建议书是原劳动部制作的34种劳动争议仲裁文书中的一种。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33条规定,仲裁建议书是一种补充性的仲裁文书,只是当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时,有些对当事人有参考意义的内容不便在裁决书中表述,才运用仲裁建议书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因此,该仲裁文书没有法律效力,对当事人没有丝毫约束力,只起一种参考的作用。鉴于仲裁建议书的性质和作用,一般情况下在仲裁尚未开始或仲裁结束后,需要向当事人提出建议时,才能使用仲裁建议书,而在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需要做出决定或结论时,不能使用仲裁建议书。例如,当事人前来申诉,仲裁委员会可向双方当事人提出如何自行和解的仲裁建议书,如当事人不采纳,仲裁委员会即可立案审理。在案件审理完毕,为了使当事人吸取教训,增强法制观念,仲裁委员会也可用仲裁建议书说明其败诉的原因及今后应如何办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仲裁委员会不能用仲裁建议书的形式向当事人提任何建议或结论性的意见,以免误导当事人,使案件复杂化。
一.本文书是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制作的。
二.本文书为拟制式仲裁文书。仲裁庭作出裁决时,对涉及经济赔偿和补偿的争议标的可作变更裁决,对其他争议标的可在作出肯定或否定裁决的同时,另向当事人提出书面仲裁建议。
三.仲裁建议的主要对象是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指出其错误之处,提出改进建议,应简明、扼要。引用有关法律法规应注明引文。
四.仲裁建议书应由仲裁庭人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五.本文书中的\"案号\"一栏应填写本案\"受理通知书\"等仲裁文书的同一个编号:”×劳仲案字()第号”
×××(主送单位名称):
本委在审理(写明有关单位或部门名称和案由)一案中,发现(写明发现有关单位或部门存在的问题和提出建议的理由)为此,特建议:
(写明建议的具体事项。内容多的可分项书写)
以上建议请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函告本委。
年月日
抄送:××××(抄送机关名称)
《仲裁建议书》说明
一、文书依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二十五条仲裁案卷分正卷和副卷装订。
正卷包括:仲裁申请书、受理(不予受理)通知书、答辩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调查证据、勘验笔录、开庭通知、庭审笔录、延期通知书、仲裁建议书、调解书、裁决书、送达回执等。
副卷包括:评议记录、立案审批表、调查提纲、阅卷笔录、会议笔录、底稿、结案审批表等。
二、文书使用范围及解决的问题
本文书是仲裁机构在处理争议案件过程中,以预防和减少争议发生为目的,针对案件中有关单位和管理部门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的文书。
三、文书填写要求及注意事项
1.仲裁建议权是仲裁权的延伸和补充,仲裁建议书应当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名义提出。
2.仲裁建议要注意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指出有关单位和部门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和改进工作的建议。提出建议的理由要有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建议的事项要具体、明确。同时注意措词得当、方法适当、切实可行,易被有关单位和部门接受或采纳。
3.仲裁建议书要简明扼要、通俗易懂,避免随意性和复杂化。
4.仲裁建议的承办人员要及时了解有关单位和部门对建议的采纳、落实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部门对处理结果予以反馈,力求将建议事项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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