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予执行需要担保吗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2)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入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根据该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
先予执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案件的基本事实清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
确。这主要是指原告必须是享有权利的一方,被告是应履行义务的一方,彼此之间不存在对等给付义务,彼此没有争执,也无需调查取证。
(2)被申请人具有给付、返还或者赔偿义务,不先予执行会造成更大损失,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严重影响生活,是指公民追索有关费用和劳动报酬,不先予执行生活就难以维持,甚至可能因生活无着落而死亡;严重影响生产经营,则一般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由于经济合同纠纷,不先予执行,生产经营就无法进行,导致停工,甚至破产。(3)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如果被申请人没有履行能力,即使作出了先予执行的裁定也不可能真正执行。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如果申请人败诉,应当返还或者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而遭受的损失问题。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时,申请人提供担保并非必备条件,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也可以不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主要取决于申请人败诉的可能性大小以及申请人有无担保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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