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申请先予执行
诉前申请先予执行
第一百六十九条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采取。先予执行应当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并以当事人的生活、生产经营的急需为限。
民事诉讼中的先予执行适用案件范围:
1、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2、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
3、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金的
4、需要立即返还社会保险金、社会救助资金的
5、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
6、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7、不立即返还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生活和生产经营的
民事诉讼中的先予执行适用条件: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当事人有实现权利的迫切需要
3、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4、启动:只能依当事人申请,法院不能依职权适用
5、何时:案件受理后,终审判决作出之前
6、担保:可以责令提供担保,但不是必须的
7、范围:限于当事人请求范围
民事诉讼中的先予执行请求的处理与救济:
处理: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
救济:当事人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在5日内申请复议一次(向作出裁定的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10日内审查,复议不停止原裁定的执行
注意:先于执行后,根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申请人应当返还因先予执行所取得的利益的,适用执行回转的规定
综合上面的相关知识,我们可以比较清晰的了解到,先予执行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做出前采取。如果您对于上面知识还有什么疑问,在线律师咨询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你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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