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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搭乘中的过错责任如何认定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无偿搭乘情形下,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乘客可以依据过错责任要求提供无偿搭乘的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提供无偿搭乘者没有故意或明显的重大过失时,可以适当减轻其赔偿责任。同行的无偿搭乘人员增加或提高了交通事故发生时的风险,且该风险是导致交通事故损害后果的原因之一,同行的无偿搭乘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无偿搭乘应依据过错责任确定赔偿责任人,但是,提供搭乘者没有故意或明显的重大过失时,可以适当减轻提供搭乘者的赔偿责任。依据乘客与机动车一方有无客运合同,可以将机动车事故致害车内乘客的归责原则分为两种。一种是乘客与机动车一方存在客运合同关系,在该类型下,当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乘客可依合同法要求机动车一方承担违反客运合同的违约责任,此外,由于存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乘客也可以针对机动车一方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一种是乘客与机动车之间不存在客运合同关系,即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的无偿搭车、“好意搭乘”情形,此时,乘客只能依据侵权责任法寻求权利救济。因为无偿搭乘在民事法上是一种情谊行为,其不以产生受法律拘束的意思表示为目的,故其基本上可以排除合同法上的给付义务及违约责任;情谊行为也要求当事人对另一方负有基本限度的人身、财产保护义务,社会生活应当鼓励互助,故情谊行为又不简单等同于一般社会生活行为,只要提供搭乘者没有故意或者明显的重大过失,就可以适当减轻提供搭乘者的赔偿责任。

同行人员增加或提高事故风险,且该风险是导致损害后果的原因之一,同行人员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确立了部分因果关系型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即每个侵权人的单一行为均不足以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只有相互结合才能导致同一损害后果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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