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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如何写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如何写

_______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______)______民保字第______号

申请人______(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如果是共同申请人,则写明其他人的情况)

被申请人______(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如果是共同被申请人,则写明其他人的情况)

申请人______因______(写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原因),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______(写明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具体内容)。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______(写明担保的财产名称、数量或数额等)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______(写明采取财产保全的理由)。依照______(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______(写明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保全措施的内容)。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____________

附:

民事裁定书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为保证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就诉讼程序方面的有关事项所做出的判定。它与判决有着本质的区别,裁定主要是解决程序问题,即为保证诉讼过程的进行。判决主要是解决实体间题,即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和义务。《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第一,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在接到原告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时,应认真进行审查,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的条件,第109条规定的起诉方式,第111条规定的不予受理的几种情况,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决定案件是否受理,对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不予受理的,应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并且将裁定书和原告起诉的有关材料送达和退还给原告。

第二,驳回起诉。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立案以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用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第三,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第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进行中,由于出现了某种无法克服和难以避免的特殊情况,而使诉讼程序暂时停止。

诉讼终结,是指民事诉讼中,由于一方当事人死亡而出现的特殊情况,使诉讼程序不能进行或没有必要继续进行,从而结束诉讼程序。

第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

第八,中止或终结执行。执行中止,是指由于某种特殊情况的发生而暂时停止执行程序,待该情况消除后再继续执行。

执行终结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发生某种特殊情况,执行程序不可能或者没有必要继续执行而结束执行程序。

第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第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第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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