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了财产保全的债权人有优先受偿权吗?
没有优先受偿权。为了更好理解,以一个案例为例:
【案情】
2011年某村小组在承包土地征收补偿中以出嫁女或后迁入户等理由拒绝给叶某、黄某、邓某、付某发放土地补偿款。随后四人分别起诉,在法院审理过程中,黄某、付某先行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而后在叶某、邓某申请时已无财产可保。在执行中,黄某、付某要求优先受偿保全财产,叶某、邓某要求参与分配。
【分析】
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在参与分配过程中,采取财产保全的债权与其它普通债权相比,并不具有优先性,理由如下:
《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可见,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财产流失,避免执行落空,并没有赋予保全申请人优先权;在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况下,债权人更没有理由因法院的职权行为而取得优先权。《最高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在此,并没有明确实施财产保全措施属于可以主张优先受偿的情形。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申请保全人在参与分配程序中,对经其申请诉讼保全了的财产并不具有优先受偿权。但是,考虑到对积极债权人的公平保护,执行法院在主持参与分配时应比照破产案件中破产费用优先拨付的制度,将债权人的申请保全费用在分配前现行拨付,然后就剩余财产按照前面阐述的方案进行分配。故本案中黄某、付某不能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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