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证据保全条件有哪些
一、诉讼证据保全条件有哪些
1、申请保全的是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
2、申请保全的证据需要与待证事实之间具有相当的关联性;
3、申请证据保全必须在举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4、如果法院认为需要提供担保的,当事人应当提供担保;
5、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诉前证据保全的,从其规定。
二、诉讼证据保全措施有哪些
诉讼中的证据保全措施多种多样,主要体现为如下几种:
查封,一般针对不能移动或难以移动的物品而采用的在相关物品上加贴封条或张贴公告的形式;
扣押,一般针对容易移动的物品而采用的由法院提取、扣留相关物品的形式;
拍照,主要适用于书证、物证的保全,是一种经常采取的措施;
录音,主要适用于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和视听资料的保全,在特定场合下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录像,一般适用于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和物证等证据的保全;
复制,广泛适用于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据的保全;
鉴定,主要针对案件中有争议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它和勘验是常用的两种证据保全方法;制作询问笔录,适用于以言词活动为内容的证据材料的保全,如法庭上的询问、证人证言、调查笔录等,它一般是一种辅助性的方法,常与其它保全措施合并使用。
行政审判中,上述证据保全措施可单独适用,也可结合适用,可由法官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作出决定。
三、证据保全时需要注意什么
在进行证据保全时,需要从有效维护当事人权益的角度,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证据保全的手段应同证据保全的任务相适应。选用证据保全手段时应首先弄清被保全的证据是用何种方式承载案件事实信息的,然后从有利于保存证据所记载的案件事实的信息这一保全的根本任务出发,选用适当的保全手段。例如,一份合同书或一份书面遗嘱,如果只是具有书证作用,可以采用拍照、复印或者抄录的方法进行保全;如果该书证同时具有物证作用,则应采用鉴定的方法进行保全。
2、保全证据要全面。证据是互相联系的,在保全某一证据时,如果不注意同时保全与它紧密相连的其他证据,则可能失去保全该证据的意义,被保全的证据也不能全面证明一个完整的案件事实。
3、采取证据保全措施要及时进行,并做到不变质、不损坏、不丢失,力争保持证据的原样或原意,以充分发挥其证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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