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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的范围是怎样的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1)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主合同是指抵押权所担保的主债权合同,既然抵押的作用是为了担保主债权的实现而存在的,那么主债权合同的有效存在就是抵押权得以设立的前提,所以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在进行抵押物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主债权合同或其复印件。再者,在我国现行《担保法》中,比较注重抵押权的从属性,不允许抵押权脱离所担保的主债权而独立存在,也不允许设立没有主债权的抵押权。同时有关的登记部门

抵押物也可以帮助审查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之间设立的主债权合同是否成立、合法,这样为在管理上杜绝此种现象的发生,防止一些不法分子钻法律的空子,扰乱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自然就有必要在设立抵押权登记时要求当事人提交所担保的主债权合同。抵押合同是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就是否设立抵押权以及如何设立抵押权所达成的协议。根据《担保法》笫三十八条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这说明抵押合同是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之间就有关抵押权设立事项所达成的书面协议,那么抵押合同当然也就成为登记机关进行抵押权登记的主要依据文书,如果没有抵押合同,当事人到抵押权登记机关申请抵押权登记也就没有意义,登记机关也不能受理,同时登记机关在受理抵押权登记时,也要对抵押合同设立是否基于平等自愿而订立及其合法性进行审查。

(2)抵押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证书。抵押权是担保物权,它以确保债权实现为宗旨。既然是物权,根据物权客体或标的物特定性原则,抵押权设立时,抵押物必须是指定的物,这样抵押权设立之后才能对特定的物行使抵押权的支配权和优先受偿权,那么就要求在进行抵押权登记时必须有可供确定抵押物的文书,或使抵押物特定化以使其区别于其他财产的标志。在我国民法和现行《担保法》中,可以设定抵押权的财产按其权利行态可分为:以财产所有权来设定抵押权及以财产使用权来设定抵押权,而以财产使用权设定抵押权在我国仅有土地使用权抵押一种形式。这样以财产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来设定抵押权时,就只有这些财产的所有权证书或使用权证书能够证实其抵押物的特定性。登记机关也是依据这些抵押物的所有权证书或使用权证书来审查这些财产是否属于《担保法》笫三十七条所规定的,不得设立抵押权的范围。倘若属于笫三十七条所列的财产,则相应的登记机关有权拒绝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办理抵押物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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