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备份公证保全
一、电子证据保全公证简析
(一)电子证据保全公证
电子证据保全公证属于证据保全公证范围,其目的在于以公证文书的形式将能够证明某个客观事实的电子数据固定化,以便理清事实,确定责任,解决纠纷。由于电子证据的特殊性,使电子证据保全公证具有以下特点:
1、全方位性。电子证据保全公证的对象仅限于电子证据本身,还包括有关人员提取电子证据过程中的行为,以确保其具有当事人预期的证明效力。例如在办理网络信息的证据保全时,公证员就必须全程监督有关人员获取信息的全过程,对取证人、取证地点、所使用的电脑、操作电脑的步骤、进入网页的程序、电脑中出现的内容及其复制过程进行详细的记录,必要时应当对现场情况进行摄像和拍照,以保证所获取的网络信息具有作为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真实性。
2、超地域性。公证的管辖是以地域管辖为原则,行为地管辖为例外,而电子证据传播的无限性和传播过程的精确性使电子证据保全公证超越了地域和行为地管辖的限制,公证机构只要能够合法获取并保存有关的电子证据即可为当事人进行保全公证,而不必探究该电子证据的原始出处或存放地点。例如在办理手机短信证据保全时,该手机短信的原始存放服务器与公证处可能不在一地,发送人和接收人也可能身处两地,但只要申请人是该手机的手机卡的合法人持有人或所有人,公证处即可为此办理证据保全,无须要求当事人一定要在服务器所在地或行为发生地办理公证。
3、传统性。电子证据的脆弱性要求电子证据保全公证所采用的保全手段具有较高的稳定性和安全性,与现代化的电子手段相比较,传统手段在稳定性和安全性上无疑有着更高的优势。因此在电子证据保全公证中,需要固定有关证据时仍需采用胶片、纸张等传统介质和手段,对一些无法固定在传统介质上的多媒体文件如Flash或数码照片等,则需完整保存其存储介质如光盘、软盘、存储卡等。
(二)电子证据
电子证据是指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能够表达某种完整的意思并通过互联网传输后固定于某种载体上的、可以证明某种客观事实的电子数据信息组合记录,是以电子形式及其他类似手段所产生、传递、接收和储存的各类数据信息。具有如下特点:
1、复合性。在信息化的时代,信息不只是数据结构和代码,还有数字、图形、声音、影像等多种混合形态,表现形式多种多样,这就使电子证据在概念上得到延伸和扩展,体现出复合性的特点。
2、准确性和脆弱性。准确性是电子证据依托的高科技性能所决定的,它很少受到主观因素的制约。由于电子证据主要以数字信号为主体,容易受到故意剪切、删除、拦截、监听、监视等,并且电子证据存储离不开相关的硬件设施,而这些硬件设施也可能被伪造、篡改和破坏,这便构成电子证据的脆弱性。
3、技术含量高。作为高科技产物的电子证据,是在计算机技术、存储技术以及网络技术基础上形成的,若有目的的删改己经被记录的行为,并不是轻而易举的,庞大的信息网络和备份功能对相关的技术操作有着很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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