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败诉了财产保全怎么处理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败诉了财产保全如何处理

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财产保全错误的,首先应就申请人财产保全错误及对其造成的损失承担举证责任。对于仅从程序上处理双方纠纷、未作实体判断的情形,不应认定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为了更好理解,以一个案例为例:

案情简介:2007年底,甲公司向乙公司转账160万元。2011年1月18日,甲公司以乙公司未支付投资回报为由,向江南区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2011年1月27日,xx区法院查封乙公司名下的14套房屋、11间铺面及18间车库。2011年4月22日,人民法院解除对其中7套房屋、11间铺面及18间车库的查封。该案经xx区法院、xx市中级法院审理后,乙公司不服,提出再审申请,xx高级法院经审理后将案件发回xx区法院重审。2013年7月2日,xx区人民法院查封乙公司名下的7套房产。2014年3月18日,xx区人民法院认定甲公司汇给乙公司的160万元不是投资款,而是借款,并释明甲公司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因甲公司拒绝对诉讼请求予以变更,xx区法院依照法律规定驳回甲公司的起诉。

2014年9月9日,乙公司以甲公司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给其造成损失为由,向xxx区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xxx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在甲公司诉乙公司、罗某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甲公司确因双方存在债务纠纷而起诉,且依据法律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其目的本身是为了保证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该项申请经法院依法审查后得到法院裁定准许,甲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不具有违法性。甲公司基于其在前案中的诉讼标的申请财产保全,具有合理性,不存在恶意诉讼的情形。从甲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是否存在重大过失上分析,(2013)江民再初字第xx号民事裁定书仅从程序上对甲公司与乙公司的诉讼纠纷进行了处理,并未作出实体判断,尚无法认定甲公司在前案中的诉讼请求是否与法院的生效判决产生了不合理的偏差、甲公司的保全申请是否存在重大过失。因此,甲公司的申请财产保全的行为并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的“错误”情形,故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乙公司不服,上诉至xx市中级法院,xx市中级法院驳回了乙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析法:申请财产保全错误,本质上属于一种民事侵权行为,申请人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认定财产保全申请是否有错误,关键要看申请人是否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只要申请人基于现有事实和证据提出诉讼请求,并确实尽到了一个普通人的合理注意义务,即使法院判决最终没有支持或仅支持其部分诉讼请求,也不能认定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

只有申请人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诉讼请求与法院生效判决产生不合理的偏差,该差额诉讼请求范围内的财产保全申请才属于有错误,由此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害的,申请人才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如果申请人并非明知或非因重大过失而不知诉讼请求得不到法院支持,基于该诉讼请求而申请财产保全,就不存在错误,从而也不构成侵权。被申请人即使因财产保全而受有损失,申请人也不承担责任。

上述知识就是小编对此问题进行的解答,申请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败诉的,如果申请人财产申请没有错误的,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申请有错误的,才需要承担责任。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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