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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复议期限是多久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诉前财产保全复议期限是多久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因此,由上可知,财产保全的期限一般情况下是三十日内,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之后,必须在一个月内提起诉讼,否则人民法院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 利害关系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由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处理。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被保全人对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不服申请复议的,应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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