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的流程是怎样的
一、初始登记
(一)申报
1、私人房产抵押的申报,必须由所有权人亲自办理。
2、公有房屋抵押的申报,必须由单位出具委托证明,由本单位人员办理。
3、办理人员必须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4、办理人员领取抵押登记申请审批表,按规定填写应填内容,并在应加盖印章处签章。
5、登记人员必须按规定填写各种数据(数据分类见《抵押登记微机录入表》)
(二)收件
1、公有房屋
⑴抵押人企业营业执照;
⑵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代表身份证;
⑶房屋所有权证书;
⑷国有土地使用证;
⑸抵押人出具的同意抵押证明;
⑹抵押人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抵押证明;
⑺房屋所有权查验证明;
⑻借款合同、抵押合同;
2、私有房屋
⑴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
⑵房屋所有权证书;
⑶国有土地使用证;
⑷房地产抵押具结书;
⑸房屋所有权查验证明;
⑹借款合同、抵押合同。
3、在建工程
⑴抵押人企业营业执照;
⑵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代表身份证;
⑶计委立项批文;
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红线图;
⑸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⑹国有土地使用证;
⑺施工许可证;
⑻施工图纸;
⑼施工单位出具的已投入资金证明;
⑽抵押人及其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抵押证明;
⑾借款合同、抵押合同。
4、期房
⑴抵押人身份证;
⑵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⑶经市房地产管理局登记生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⑷已付购房款发票(或收款收据)原件;
⑸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出具的书面承诺书;
⑹房地产抵押具结书;
⑺借款合同、抵押合同。
前款所列各项设定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房屋属出租、共有或用于民间担保、借款的,权利人除提交本项所列证件,还应当相应提交房屋租赁许可证、房屋租赁合同,共有人出具的同意抵押证明、共有人身份证、房屋共有权证,经公证的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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