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和质押有哪些区别
抵押和质押都是担保方式,他们的不同在于:
生效时间不同
《担保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42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那么哪些财产在抵押时,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呢?
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
以城市房地产或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
以林木抵押的;
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
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
除以上财产之外的其他财产抵押时,当事人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动产质押的生效时间,《担保法》第64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权利质押的生效时间较为复杂,分三种情况: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权利实现方式有所不同
由于抵押物与质押物受控状态不同,因而他们的担保债权实现方式也有所不同。抵押权的债权实现法律规定:
以抵押方式作为担保时,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抵押人可以对其抵押物超过债权数额部分再行抵押,往往一个抵押物上有多个债权人。
因此,对多次抵押的抵押物,其债权人最终实现债权的清偿顺序是:
1.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抵押物未登记的,按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债权比例清偿。特别注意的是: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担保法》第55条规定:城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对质押债权的实现,法律规定为: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款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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