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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义务有何规定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义务有何规定

鉴定人出庭作证是指鉴定人根据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需要,就自己鉴定的案内专门性问题,依据诉讼法的规定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及法院的当面直接的质问。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立法根据在于,鉴定结论是一种言词证据,按照直接言词审理的原则,鉴定人出庭作证是一种法定义务,是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证的一种正当程序和必要方式。在司法实践中,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必须经人民法院准许,才可以用书面形式答复当事人的质询。

在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鉴定人出庭作证例外的情形与证人出庭作证例外情形的区别。由于证人对个案来讲是特定的,在诉讼上具有不可替代性,而鉴定人是法院指定或当事人委托的,具有可更换性与替代性,因此在一般条件下,即使鉴定人客观上确实难以出庭作证,那么也可及时更换鉴定人,并重新作出鉴定结论。

此外,鉴定人出庭作证时,除宣读说明其所作的鉴定结论外。在审判长许-可的前提下,可就庭审人员、公诉人、被告人以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诉讼参与人对鉴定结论提出的问题进行回答。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遇到与本案无关或涉及不宜公开的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等问题的提问情形时,鉴定人有权要求并经审判长准许而拒绝回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零二条

公诉人可以提请审判长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出示证据。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也可以提出申请。

在控诉一方举证后,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可以提请审判长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出示证据。

第二百零三条 控辩双方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出示证据,应当说明证据的名称、来源和拟证明的事实。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准许;对方提出异议,认为有关证据与案件无关或者明显重复、不必要,法庭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可以不予准许。

第二百零四条 已经移送人民法院的证据,控辩双方需要出示的,可以向法庭提出申请。法庭同意的,应当指令值庭法警出示、播放;需要宣读的,由值庭法警交由申请人宣读。

第二百零五条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或者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无法通知或者证人、鉴定人拒绝出庭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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