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核鉴定的条件是什么
复核鉴定的条件是什么
鉴定委员会复核鉴定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况:
(1)鉴定分歧的最终鉴定。在同一裁判活动中,两个以上鉴定机构就同一问题的鉴定要求做出根本不同的鉴定结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等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请要求鉴定委员会鉴定,或者承办案件的司法机关主动决定提请鉴定委员会鉴定。这种协调鉴定分歧的鉴定是鉴定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2)受理特殊的指定鉴定。有的案件由于种种主、客观原因,不宜交其他鉴定机构鉴定,直接由司法鉴定委员会鉴定;
(3)受理个别疑难案件的鉴定。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遇到个别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鉴定难度极大,其他鉴定机构力量有限,直接或通过相应途径提交鉴定委员会组织优势技术力量进行攻关性鉴定。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部门或者鉴定人不具有相应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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