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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责险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三责险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及他们的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二)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保险车辆在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

(二)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

(三)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的故意行为;

(四)竞赛、测试、在营业性修理场所修理期间;

(五)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腐蚀;

(六)保险车辆拖带其他未保险车辆(含挂车)或被其他未保险车辆拖带;

(七)驾驶员饮酒、吸毒、被药物麻醉;

(八)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没有驾驶证或无有效的合格驾驶证;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4、实习期驾驶大型客车、电车、起重车和带挂车的车辆时,无正式驾驶员并坐监督指导;

5、实习期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和载运危险品的车辆;

6、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或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车;

7、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

8、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

(九)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十)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十一)未按书面约定履行交纳保险费义务;

(十二)除本保险另有书面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准的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9修订)》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如果自己购买的是商业三责任保险的话,如果出现了一些自然灾害,这种情况是不能赔偿的,还有就是自己属于交通肇事行为的也不会赔,具体的不用理赔事项上文已经给出,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法律援助中心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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