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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法定抵押权实行的条件有哪些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行使抵押权。在这里,法律规定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可见,在是否催告发包人这一点上,法律规定的性质属于授权性规范,而不是强制性规范,所以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也可以不催告发包人,由承包人根据具体情况而定。相应地,对于“逾期”二字也有两种意义。

在承包人催告发包人的场合,逾期指超过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在承包人未催告发包人的场合,逾期指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价款的期限。

承包人在实行法定抵押权时,是否需要登记呢?就目前我国的民事立法而言,虽然暂时还没有法律要求法定抵押权实行前要登记,但是从长远来看,登记应该是承包人实行其法定抵押权的必要条件。承包人法定抵押权的取得属于非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不经登记而直接生效,这并不是对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的破坏,因为承包人的法定抵押权是根据法律直接发生的,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为根据,而法律的明确规定,具有与物权公示同样的作用。

但是,承包人的法定抵押权是一种优先受偿权,其实行虽然对发包人没有什么影响,但对发包人的其他债权人则有极大影响,因此,为了公平,以免害及第三人的利益,承包人实行其法定抵押权前应先经登记,这是法律在规定非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不经公示而直接生效的同时,对物权取得人处分权的限制。这种限制彻底贯彻了物权法公示公信原则,它的优点得到了我国民法学者的认同。(注:参见梁慧星教授领导的课题组起草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45条。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条文、说明、理由与参考立法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188页。)

承包人法定抵押权的行使是否受债权诉讼时效的限制呢?如果承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从而使工程价款债权罹于时效,承包人还能不能行使法定抵押权?承包人的法定抵押权从性质上讲属于支配权而非请求权,根据民法理论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当然也不受其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的限制。因而,尽管工程价款债权罹于时效,承包人仍然可以行使其法定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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