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保险合同的违约责任
一、什么是保险合同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保险合同违约不仅指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还包括违反法定义务,以及违反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附随义务。保险合同的违约行为当然也包括前述三种情形。
1、违反保险合同约定义务是最基本的违约行为违反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各项义务,即人们通常意义上的违约行为。保险合同的形式主要表现为保险条款,保险条款中有关当事人的义务规定经历了仅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到既有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又有保险人义务规定的过程。
2、违反保险法、合同法以及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也构成一种违约保险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产物,因而合同法或《保险法》不会过多地规定当事人的义务,但在特殊情况下也规定一些义务。
3、其他附随义务附随义务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保险法》中没有直接规定附随义务,但合同法总则部分第6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性质、目的、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此处作为违约行为的附随义务,既不同于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也不同于违反后合同义务的行为,即应当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附随义务。
二、保险合同违约责任的形式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了违约责任形式,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相应地,《保险法》和保险条款中也对违约责任形式作出了如下规定。
1、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保险合同中,由于投保人违约,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是一种通常的违约责任形式,比较常见的有《保险法》第17条第3款,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第37条第2款,被保险人未履行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46条第1款规定,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赔偿请求权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2、增加或补缴保险费
《保险法》第36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负有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该项义务,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第54条第2款规定投保人应当真实申报被保险人年龄,未真实申报导致少缴保费的,保险人有权要求投保人补缴保费。
3、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保险法》第46条规定,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只是保险人不能形式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4、解除保险合同
解除保险合同是保险违约中,保险人使用的最为频繁的手段,能够较好地维护保险人的利益。《保险法》对能够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形作出了规定,比如第17条第2款因投保人未履行如实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第28条规定被保险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报事故、故意制造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第36条第3款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等等。但《保险法》未对保险合同解除的时效、解除的程序作出一个明确的规定,这应当是未来保险立法中应当增加的内容之一。
5、赔偿损失
《保险法》第24条规定保险人应当及时理赔、核定损失并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如果未及时履行前述义务,保险人除给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此收到的损失。
以上所提及的都是有关保险合同的违约责任的一些具体内容,要知道保险在我们的生活实践中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了解多一些有关保险的知识对我们是很有帮助的。如果您还遇到什么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来法律援助中心进行咨询。
本文由在线律师咨询网发布,不代表法律援助中心网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s://www.flyzzx.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