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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办理了抵押登记是否还要财产保全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一、已经办理了抵押登记是否还要财产保全

对于已经抵押的房子,在向法院起诉时是否还要申请财产保全,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1、如果原告本身就是该房屋的抵押权人,因在抵押权存续期间,该房屋的产权人(即被告或债务人)无法将该房屋进行买卖、过户等,起到了与法院保全相同的效力,原告无需再向法院申请保全该房屋。

2、如果原告不是抵押权人的,则被告有可能在诉讼中解除该房屋的抵押并将该房屋出卖,从而达到转移财产的目的,影响原告胜诉后的执行。在这种情况下,虽然被告的房屋已经设定了抵押,但原告仍应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则法院来查封房屋产权,以防止被告转移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九条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二、哪些情况下的房产不能被抵押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人是指以房地产作为本人或第三人履行债务担保的企业法人、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抵押权人是指接受房地产抵押作为履行债务担保责任的法人、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抵押物是指由抵押人提供并经抵押权人订可的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担保的房地产。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设立抵押:

(一)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

(二)已依法公告在国家建设征用拆迁范围内的房地产;

(三)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

(四)列为文物保护的古建筑、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建筑物;

(五)被依法查封、扣押或采取其他诉讼保全措施的房地产;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

(七)未经中国注册会计师确认已缴足出资额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房地产;

(八)行政机构所有的房地产,政府所有、代管的房地产;

(九)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允许抵押的除外。

三、财产保全的条件

第一,须当事人提出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当然,特殊情况下,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第二,申请人须提供担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第三,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避免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

第四,保全财产的范围,仅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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