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书不能当庭送达双方当事人的,其生效日期如何确定
法院对发生纠纷的双方在进入庭审之前,会进行调解,如果当事人经法院调解协调最好达成一致,法院会制作调解书。那么,调解书不能当庭送达双方当事人的,其生效日期如何确定?在线律师咨询网小编为您整理出来相关的内容,欢迎大家浏览,谢谢。
调解书不能当庭送达双方当事人的,其生效日期如何确定
调解书不能当庭送达双方当事人的,应以后收到调解书的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调解书生效日期。
民事调解书生效时间
民事调解书自双方签收后开始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民事调解书包括的内容
(1)诉讼参与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职业和住址等。
(2)案由。写明案件的性质。
(3)事实。写明标的物的名称、数量、所在地、纠纷的原因、过程和现状以及双方的请求和所持的理由。
(4)理由。根据法律的适用条款,针对当事人争议的问题,作出公正合理的评定。
(5)协议内容。这是调解书的核心部分。写明在当事人自愿、合法的原则下达成的解决纠纷的一致意见。
(6)注明调解书的法律效力。
(7)审判庭人员签字并加盖院章,注明制作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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