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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抵押中要注意什么问题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不良资产抵押中要注意什么问题

一、什么是银行不良资产

银行不良资产主要是指不良贷款,俗称呆坏账。银行发放的贷款不能按预先约定的期限、利率收回本金和利息,包括贷款到期限未还的贷款、 逾期两年以上的贷款和需要核销的收不回的贷款三种情况,另外还包括房地产等不动产组合。

银行对不良资产的划分经历了两个阶段:

(一)1998年以前的分类:各银行业按财政部1988年在金融保险银行财务制度中的规定,即“四级分类”,俗称“一逾两呆”,也就是“逾期”、“呆滞”、“呆账”。按这种方法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仅有普通呆账准备金一种,为贷款总量的1%。

(二)1998年以后的分类:将资产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即“五级分类”。1999年7月,央行下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行贷款五级分类工作的通知》,现在通常提取的专项准备金比例为:关注2%、次级25%、可疑50%、损失100%。后三类为不良资产。

二、不良资产抵押中应注意什么问题

银行作为不良资产的债权人在实现抵押权过程中往往会遇到困难,银行在不良资产抵押中应注意什么问题?下面就不良资产抵押中出现的问题,为您详细介绍:

(一)同一财产重复抵押与抵押重复登记的问题。当遇到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若要实现抵押债权,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应区分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抵押合同均登记并有效,清偿顺序以登记在先为准,先登记的抵押权可以对抗后登记的抵押权;二是如果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其中一个抵押合同登记,另一个抵押合同未登记,那么未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三是如果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两个以上抵押权均未登记,债务的清偿按照合同签订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

(二)抵押的财产被查封,不影响抵押权的实现。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时,去有关部门履行了登记手续,抵押合同生效。抵押合同生效后,抵押的财产因其他原因,被人民法院查封或冻结,遇到这种问题不必惊慌,因为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的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

(三)破产企业中被抵押的财产,不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破产法》规定,破产企业的财产已设定抵押的,该抵押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抵押权人即债权银行对该财产具有优先受偿权,但抵押权人在破产还债案件受理后至破产宣告前请求优先受偿的,应经人民法院准许。

(四)流质契约条款不受法律保护。流质契约是指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财产的所有权转移于抵押权人所有。我国《担保法》规定,禁止流质契约,其目的在于保护债务人的利益。债务人负担债务,在多数情况下都是因为一时经济上的困难,往往以经济价值较高的财产抵押担保较小的债权,如果在抵押合同中约定了流质契约条款,将使债务人蒙受较大的损失。

以上就是在线律师咨询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的相关的资料。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了解资产抵押按其类型可以划分以下两种,具体为动产抵押和不动产抵押,其中动产抵押主要包括机器设备、运输工具、航空器、船舶、电子设备等。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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