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调解书吗
一、公告送达调解书吗
公告送达调解书。
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如果当事人下落不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调解书是可以公告送达的。
二、公告送达的条件
第一,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是指受送达人无固定的住址,也无法查明其现在的住址,下落不明,使人民法院无法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严格审查适用条件,慎用公告送达。首先,立案时应该要求当事人提供双方当事人目前的详细地址和联络方式。当事人是自然人的,要提供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该提供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其他登记机关的证明;其次,送达时未找到被送达人或者邮寄送达诉讼文书被退回的,不可径行公告送达。应当查清被送达人是否因临时外出或迁移新址无法送达到;再次,确认被送达人下落不明应该有公安部门或其单位、街道办事处的证明材料予以证实,必要时要对被送达人的近亲属进行调查询问。否则,我认为构成程序违法。
第二,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该条件是对第一个条件的补充,是指当事人虽然不构成下落不明,但是人民法院采取了《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公告送达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最终无法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法院并未采取公告方式以外的任何其他送达方式,并不能证明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在此情况下,就不符合该项条件规定的情形,即不能径直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否则必然构成程序违法。
其次,必须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是指法院在采取公告送达方式以后,必须在卷宗中将采用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记载明确,用于显示符合适用公告送达条件及适用公告送达方式的经过。若原审卷宗中没有这方面的记载,说明原审法院即未证实被告人下落不明,也没有采取其他任何送达方式,显系程序违法。
三、公告送达的注意事项
1、被公告人下落不明的状况必须经查证属实。根据民诉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适用公告程序的条件必须是被公告人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住所地没有音讯的状况,这种状况必须经过查证方可认定,不能以原告一方的陈述,或以一两次电话联系不上,或以一、两封信件被退回即认定被告下落不明。对自然人进行公告的,应该由公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居(村)委会或其所在单位出具离开住所、不知下落、无法代收或转交的证明;对法人进行公告的,应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无人经营、负责人不知下落、无法通过其他方法送达或转交的证明。下落不明的事实一般应由当事人举证,当事人非因主观原因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的,人民法院应主动审查依法取证,以规范证明的形式和内容。
2、适用公告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根据《意见》的规定,相关的法律事项应通过公告公之于众。如公告送达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的,应公布起诉或上诉要点;公告送达裁判文书的,应公布裁判的主要内容,属于一审的还应说明诉讼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公告中还应说明下落不明人在公告期满前不出庭应诉的法律后果。
3、公告的方式必须是法律所允许的。《意见》对公告的方式作了规定,在选择适用何种公告方式时,应当考虑被公告人可能知晓的地域范围。以被公告人可能的居住地、活动地范围选择公告的方式和公告的范围。目前,科技水平已达到相当高的层次,网络传媒公告也可作为公告的方式予以尝试。
4、卷宗中必须详细记载适用公告程序的相关事项和过程。适用公告程序是直接送达不能而采取公示方式即视为送达,是通过民事推定所产生的结果(推定被公告人下落不明),而不是以客观真实为根据的,因此,卷宗中必须详细记载适用公告程序的原因、查找认证的过程、公告的方式和过程等,以确定推定过程符合法律规定及推定事实能够成立。
5、适用公告程序应建立必要的审批制度和合议制度。公告程序是一项很重要的诉讼活动,适用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情况下也要求组成合议庭审理。因此,决定适用公告程序应当慎重、严格,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建立一定的审批制度予以把关,按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由合议庭决定,不应由独任审判员或案件的主审人个人随意决定,以防止错误适用的危害后果之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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