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送达的程序
送达的程序和要求
1.依照法律规定的期限送达。为了保障刑事诉讼能够协调地进行,刑事诉讼法对某些诉讼文件的送达,明确规定了期限,司法机关进行送达,必须按照法定期限进行。例如,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在开庭三日以前应当将传票送达当事人,应将开庭通知书送达人民检察院、辩护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刑事诉讼法规定,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这些涉及送达期限的规定,都关系到诉讼的顺利进行和收件人诉讼权利的行使,决不能忽视。
2.遵守法定的方式和手续。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应当交给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交给收件人本人的送达称为直接送达。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辩护人是律师,应当向他送达的通知书、判决书等,往往是送交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转交。向收件人本人送达,就应向其住所或办事机构所在地送交。司法机关的送达人进行送达时,如果收件人不在,为了保证送达及时,送达人可以将诉讼文件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代收。这种送达可称为间接送达,也可称为补充送达。它与交给收件人本人有相同的效力。当然,在容易及时找到收件人时,还是尽量不要将诉讼文件交其家属或其所在单位负责人。因为收件人是要进行诉讼活动的,送达在于使他了解诉讼文件的内容,以便进行某种诉讼行为。由其成年家属或单位负责人代收,就有可能使收件人不能及时收到诉讼文件。
送达的效力
收件人本人或代收人收到诉讼文件后,应当在送达证上签名或盖章,并写明收到时间和代收理由等,借以证明诉讼文件已经合法送达,然后由送达人携回归卷。但在司法实践中,有时会遇到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因不同意诉讼文件的内容或其他原因而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情况。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以利于诉讼的顺利进行,刑事诉讼法第81条第2款规定:"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时候,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这种送达在诉讼理论上称为留置送达,与直接送达或间接送达产生同样的法律后果。
送达人进行送达时,如未按上述法定方式和法定手续办理,就是不合法的送达,不能产生送达的法律后果,送达人应对其失误承担责任。经过合法送达,收件人不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或履行诉讼义务,则可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此外,为了使收件人了解诉讼文件的内容和送达后的后果,送达人如有可能,还可以向他们作适当的解释。
送达的方式一般包括五种,可以根据不同的送达情况,确定不同的送达方式。每个方式应对的内容也是有所不同的。法律规定,应该按照规定的期限送达。以上就是在线律师咨询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内容。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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