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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送达司法解释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公证送达司法解释

公证送达实际上是留置送达的一种方式。留置送达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法定的送达方式,既然公安干警、群众或基层组织等都可以作为证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作证,那么,由公证处的工作人员签字作证同样符合法律所规定的证人身份的要求,即只要证人与执法机关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如上、下级关系等都可以作证。所以,一般意义上的留置送达是可由公安干警、群众或基层组织等作为证人做证,而公证送达是由公证人员作为证人作证,二者性质是一样的,只是证人身份不同而己,因此,公证送达是留置送达的一种方式。

公证送达是一种有效的办案手段。目前,在基层质监部门执法办案中,执法文书送达难是一个不争的事实,送达难严重影响了执法工作的开展,因此,解决送达难问题对执法工作具有重要的作用。

实践证明,采用公证送达可较好地解决送达难这一问题,公证送达是不能取消的。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通常情况下,公证送达是一种留置送达的方式,并且是一种有效的办案手段,现目前在一些基层的质监部门办案执法的过程中可能就会出现公证送达的方式。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在线律师咨询网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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