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负有举证责任及应如何举证
谁负有举证责任及应如何举证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实行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原告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被告在应诉、答辩过程中,也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相应证据。与诉讼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以及共同诉讼人,对各自提出的事实也负有提供证据的义务。
(一)原告在起诉第一审民事案件时,须提供下列一般证明、证据:
1、能证明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等身份情况的证明(如身份证、工作证或户籍簿等)。如果原告是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或合伙企业的,则应相应提供其营业执照的原件。对于提供复制件的,法院经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注明后,将原件退还。
2、被告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包括户籍所在地,居住地和居住时间)。
3、争议的事实、证据及证人的姓名、单位、地址,与本人的关系。
4、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参与诉讼须有法人的证明;法人的委托代理人参与诉讼的须有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代理事项和代理权限
5、涉外诉讼须提供当事人外国国籍的身份证明,外文诉状应提供中文译本。
6、港澳台同胞本人起诉的,应出示港澳台居民身份证或回乡证、海员证、护照;函寄法院起诉的,其起诉状、委托书须经我国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香港律师或有关证明才具有效力。证明文件必须是原件。
7、居住国外华侨本人起诉的,应出示我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本人护照。直接交寄法院的起诉状,须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8、经过行政机关处理的赔偿,土地纠纷等案件,应提供有关机关出具的决定书、仲裁书和材料。
(二)原告在起诉时,除提供一般证明、证据外,还须按照诉讼请求内容提供必要证据。
1、婚姻家庭纠纷应提供下列必要证据:离婚纠纷:
(1)婚姻关系的证明(结婚证、户籍簿或单位,居委会、村委会的证明)
(2)婚后感情、离婚原因的事实或证据。如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供下落不明的时间、情况的证明。
(3)子女情况的证明,即:子女姓名、性别、出身年月、生活状况等,婚生、非婚生继子女或养子女的说明和有关证明。
(4)财产、经济状诉的证明,即财产性质,来源、发票、清单及债权债务凭证,有储蓄的,应提供数额、帐号、户名、存入日期、种类、银行存折持有人等证明材料,或能起证明作用的其他有关材料。如财产转移,应作说明和提出证据,包括原、被告的经济状况及其证明。
(5)住房的性质(公房、私房、联建公助房等)、户名、面积、间数、常住人口等情况。
(6)现役军人提出离婚的,还应有其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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