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证据排除规则
一、口头证据排除规则是什么
讨论“口头证据规则”,首先应当说明什么是“口头证据”?美国合同法所谓“口头证据”是指:在最终协议之前或同时的有关协商或协议的口头或书面证据。实践中,有非常多的合同是从签署意向书开始,经历了备忘录、初步协议,然后签订了最终的合同。美国合同法背景下,一切在最终协议或合同签订之前或同时与口头或书面的协商或协议有关的证据都是“口头证据”。
而所谓“口头证据规则”就是指:“如果合同主体同意书面文件是他们之间协议条款的最终和完整的表达,那么协议前或同时的证据就不能被采纳用以否定或改变书面文件或给书面文件增加新的条款。”换言之,“口头证据规则”就是指,合同当事人订立书面合同,目的是以书面方式体现这是他们之间就某项交易的最终和完整的意思表示。而任何在书面合同订立前以及在订立合同同时的意思表示,不论是书面形式的还是口头形式的,都不能作为证据被采纳用以改变或否定合同条款,也不得给合同增加新的内容。因此,“口头证据规则”所关注的核心问题是:是否允许当事人出示合同签订前或合同签订同时的口头或书面证据,以解释、补充、甚至否定系争书面合同的条款。
综合前述,决定是否适用“口头证据规则”的前提条件是:1)须有书面合同存在;2)书面合同已经生效或具有法律拘束力;并且3)书面合同是当事人就交易事项所做的最终和全部的意思表示。
二、口头合同的效力如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关于“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的规定,人们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外,均可采用口头形式订立合同或协议。
因此,口头合同只要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方没有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双方不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双方不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订立合同的主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意思表示真实,这个合同就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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