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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建立电子卷宗的刑事案件范围是什么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人民检察院制作使用电子卷宗工作规定》第六条明确规定:

下列案件应当制作电子卷宗:

侦查机关移送的审查起诉、申请强制医疗、申请没收违法所得案件;

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不起诉的案件;

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的案件;

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的案件;

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

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案件。

审查起诉案件退查后补充形成的卷宗材料,应当扫描、摄制并上传到相应案件电子卷宗区。

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条件,经检察长批准,可以扩大本院或者下级人民检察院制作电子卷宗的案件范围。

人民检察院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以及侦查机关送达的执行回执等材料后,应当参照电子卷宗的制作要求,扫描、摄制并上传到相应案件文书卷宗区。

电子卷宗的生成方式:

1、对纸质原始卷宗进行扫描、摄制;

2、上传侦查机关、人民法院移送的符合要求的电子文档;

3、其他可以生成符合要求的电子卷宗的方式。

制作电子卷宗依法追究刑责的情形

1、不依照规定制作电子卷宗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卷宗损毁、灭失的;

3、违反规定查阅、复制、导出、存储、使用电子卷宗的;

4、将存储电子卷宗的系统、设备与互联网连接的;

5、丢失电子卷宗设施、设备的;泄-露在制作、使用过程中了解的电子卷宗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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