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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原告的举证责任范围包括什么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行政诉讼原告的举证责任范围包括什么?

1、提供证据证明起诉具有事实根据。A、首先应当证明其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B、证明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C、证明起诉符合法定的起诉期限。

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过申请的事实。A、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B、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

3、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遭受损失的事实。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为共同诉讼。

第二十九条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三十条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

TAG标签: 证据 被告 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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