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工程验收后看工程是否合格再分责任这样是否合理
法律咨询:组织工程验收后看工程是否合格再分责任这样对吗
我公司是发包方,将一工程直接发包给一工程公司。合同约定工期为六十天。但是工期满了后承包方没有竣工,逾期了快两年了,故我公司将该承包商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在审理的过程中申请了工程质量鉴定,鉴定后也申请了修复费用评估鉴定。法院现在一定要求我们公司组织工程验收,待验收后看工程是否合格再分责任。法院这样的做法对吗?明明鉴定结论指出多处不符合设计图纸要求。也明确说明工程未完工。现在根本就没有修复,法院名字没有修复和工程未完工却要我们组织验收。请教大家这样合理吗?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工程验收需要承包方提供相关的施工技术资料和提交竣工报告。但是承包商在法庭承诺的时间内根本就不交付这些资料。我公司根本也无法组织验收。像这样的情况请问法院做法对吗?我公司该怎么办呢?谢谢!现在一直拖在哪里没有判决。
律师回答:
验收要多方参与,仅仅你们一方无法验收;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三十条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第三十二条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第三十三条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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