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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抵押的要求有哪些,抵押物价值减少怎么办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最高额抵押的要求有哪些,抵押物价值减少怎么办

一、最高额抵押的要求有哪些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1、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2、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3、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4、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5、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6、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最高额抵押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一般抵押权的其他规定。

二、抵押物价值减少怎么办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8日以法释[2000]44号作出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请求抵押人恢复原状或提供担保遭到拒绝时,抵押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提前行使抵押权。

看完本文之后大家对于这个问题都清楚了吧,对于抵押物的最高额需要满足这些要求,才能进行办理。此外,对于一些抵押物在价值减少的情况下,也有相应的措施,大家看仔细看看上面的内容就清楚了。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在线律师咨询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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