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失联了法院怎么调查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十五条:明确的将“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解释为两种:(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诉讼实体内容)
(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还有申请再审、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公示催告程序、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等。因为不依职权调查收集,民事诉讼程序无法推进。(诉讼程序内容)
对于不属于上述情形的,人民法院一般不得依职权而只能依当事人的申请调查收集证据。也就是第十六条规定的除十五条规定的外,人民法院调查取证依当事人申请为之。
法院依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条件:
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必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如有关证据控制在第三人手中而其拒不提供。
申请调查取证的形式要件
1提交书面申请2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有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申请的时间期限及救济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不予准许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一次。人民法院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
调查收集证据的方式
证据应具有合法性,一是形式合法,不同种类的证据还应具备相应的特殊形式,例如,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书面证人证言要有相关人员的签名,并有相应的格式。又如《继承法》17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可见,代书遗嘱除了必须如实反映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外,两个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到场见证并在遗嘱上签名是必不可少,缺少该形式要件,代书遗嘱就不具备证据资格。二是指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在诉讼中,有些证据尽管对证实待证事实具有一定的说服力,但是由于可能使法律保护的更大的利益遭受到损害或者破坏诉讼程序的公正进行,被排除在证据体系之外,如以威胁、恐吓、盗窃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若干规定》的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对书证、物证、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调查作了规定。
视听资料只有符合下列条件时才能作为定案依据:(1)录制和获得程序合法,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和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2)内容真实、可靠(3)其他证据佐证。存在疑点而又无其他证据佐证的视听资料不得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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