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于抵押权人的撤销权是如何规定的
法律对于抵押权人的撤销权是如何规定的
一、抵押权人的撤销权
如果抵押权人的主体资格不符合标准,是不能享有撤销权的。而且,对于双方存在的债务关系,必须是合法有效才可以享有撤销权。一旦抵押权人正当权益受侵时,必须熟知相关的法律法规,以便更有效的申请行使撤销权。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1、主体
享有撤销权的债权人是以债务人给付财产为债权履行保障的,是因债务人不当或怠于处分财产而使其债权受到损害的债权人,且必须是债权人积极处分财产前已产生的合法有效的债的关系的债权人。这里债权人主体资格必须具备以上三个因素,否则,无权享有该撤销权。
2、主观方面
主观过错是侵权行为的重要构成要件,只有当债务人具备主观恶意,才能追求侵权而致的相应责任。但是在《合同法》中,并未就此明确规定。
有的学者认为,不分债务人行为性质一概而论不妥当。“德国、瑞士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法律就将债务人的行为分为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有偿行为之撤销,以利己为要件;无偿行为之撤销,则不考虑主观动机。”笔者认为该种规定较为科学,这样,在有效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同时也不会损害债务人的合法利益,而且也便于操作,减少诉讼成本。
在司法实践中,对债务人主观恶性的规定,一般依据过错责任原则,由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事实上,债务人损害债权行为时往往采取隐秘方式,债权人处于相对被动的状态,缺少获取信息的途径,难免出现债权人根本不知道债务人已为侵害行为,或债权人知道债务人已为侵害行为但无法举证.故立法上只设计了债权人负举证责任,并不利于债权人权利的实现.笔者认为,可以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和举证责任倒置,除非债务人举出证明自己无过错的证据,否则均视为债务人有过错,债权人不再承担举证责任。
3、客观方面
即债务人处分其财产的行为危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具体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债务人实施了具体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如转让、赠与等,当然,这里不包括改造,加工等行为。值得一提的是,《合同法》中规定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其的认定,应当以一定的市场价格水平为依据,从一般人正常理智的角度来判断。
(2)债务人的行为必须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也就说债务人实施的法律行为,对债权人的合法债权构成了现实的或预期的损害使其合法债权无法或可能无法实现。从另一个角度说,就是债务人即使作出了为了减少财产的不当行为,但其剩余资产仍足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债权实现,那么债权人就不能行使撤销权。债务人行为对债权人是否构成损害,也就成为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与债务人自由交易与安全这二者之间的一个平衡点。
(3)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这是撤销权存在的基础,若为非法之债,如赌债,则不存在债权人的撤销权。
(4)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自己所有的财产为标的。而非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如离婚,继承,收养等行为,因与责任财产无关,自然不涉及撤销权。
(5)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为限,超过债权的部分不在撤销权客体的范围之内。
《合同法》中对债务人不当处分的行为只限定了三种: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显然,这无法涵盖实务中林林总总的情况。列举性规定虽然明确具体,但缺乏灵活,使得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不充分。在司法实务中,可以通过合同目的性解释,扩大债务人不当处分的行为范围,也可以依据合同诚信原则,弥补立法的有限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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