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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财产的保管是怎样的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抵押财产的保管是怎样的

第十五条银行要按照有利于抵债资产经营管理和保管的原则,确定抵债资产经营管理主责任人,指定保管责任人,并明确各自职责。

第十六条银行在办理抵债资产接收后应根据抵债资产的类别(包括不动产、动产和权利等)、特点等决定采取上收保管、就地保管、委托保管等方式。

第十七条在抵债资产的收取直至处置期间,银行应妥善保管抵债资产,对抵债资产要建立定期检查、账实核对制度。

(一)银行要根据抵债资产的性质和状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掌握抵债资产实物形态及价值形态的变化情况,及时发现影响抵债资产价值的风险隐患并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和补救措施。

(二)每个季度应至少组织一次对抵债资产的账实核对,并作好核对记录。核对应做到账簿一致和账实相符,若有不符的,应查明原因,及时报告并据实处理。

可以抵押的财产类别

我国《担保法》规定,以下财产可以抵押: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这里所指的房屋是广义上的房屋,即指一切固定于土地的,以建筑材料将特定空间从自然空间中隔离而供人们生产、生活之用的建筑物。所谓地上定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之上的自然物和人工物,如树林、桥梁、电线杆等。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这里需要指出的土地使用权可用作抵押物而土地本身不可用作抵押物。这样规定不仅符合我国土地公有制的特点,而且也可以充分发挥土地的使用价值,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这里所指的抵押人一样也指国有企业。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6)依法可以低压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将以上财产一并抵押。

在现代社会抵押贷款是很常见的行为,能够获得大笔资金用于投资或者做其他事,但对于抵押财产的级别还请慎重,堵上全部财产的行为不太提倡,而不管抵押什么在抵押前建议多咨询相关专业人士免得事后追悔莫及。在线律师咨询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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