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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财产归抵押权人的限制条件有哪些,办理抵押物登记机关有哪些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抵押财产归抵押权人的限制条件有哪些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担保法》生效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止,届时此条例被《民法典》所替换,相关的司法解释也会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规定:

抵押财产归抵押权人的限制条件如下:

1、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应当遵守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2、在订立合同时,一方当事人利用其优势地位谋取不正当的利益,违背了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该合同应当被确认无效。在订立抵押担保合同时,债务人往往处于经济困难、紧迫需要的弱势地位。

3、当抵押的财产价值高于所担保的债权时,如果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就归抵押权人所有,债权人可能利用合同,取得抵押物价值高于债权的部分,违反了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法律不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作如此约定。

4、在实现抵押权时,则允许当事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来清偿债务,这时债务人的不利地位已经解除,能够坚持担保法规定的多退少补的原则,保护自己的正当利益。

办理抵押物登记相关机关有哪些

办理抵押物登记机关包括

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3、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综上所述,小编整理有关抵押财产归抵限制押权的相关内容。由此可见,动产抵押登记、抵押合同变更、动产抵押注销登记这三个是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可以办理的三种基本业务。机关工作人员会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办理相应的业务,但是都会与动产抵押相关联。更多相关问题,在线律师咨询网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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