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上盖假章如何举证
虚假劳动合同私盖公章与单位引发争议
原告某公司诉称:被告系原告的股东之一,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也从未支付过被告劳动报酬或缴纳社会保险。因被告与原告其他股东发生矛盾,被告趁外借公章和银行印鉴之时伪造了劳动合同,现原告请求判令:1、不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不补缴被告社会保险费。
被告刘某诉称:自2016年2月1日起,原告聘请被告为公司产品总监。2009年2月11日,原、被告补签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10年。2016年8月17日,原告以禁止被告进入工作场所的方法无故即时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关系。另外,被告在原告处工作的八个半月中,原告从未为被告缴纳社会保险。
法院判决:被告提供的劳动合同不是双方协商一致所签订
法院认为,被告提供的劳动合同不是双方协商一致所签订。判决如下:原告不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不补缴被告社会保险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首先,关于劳动合同,原告对劳动合同上的公章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表示该合同是被告利用外借公章之便私自盖的,原告从未支付过被告任何劳动报酬,且原告公司没有该劳动合同样本,原告提供了劳动合同样本及公司员工的劳动合同。被告对此没有异议,但表示不能证明劳动合同上的章是偷盖及虚假的。经查,原、被告提供的合同文本格式不一致。被告曾于2016年4月向原告借用公章及法人章,有机会接触公章,存在原告所述的被告利用外借公章之便私自盖的可能性;其次,被告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与原告公司员工的劳动合同文本不一致;再次,被告提供的合同显示每月税后工资6,000元,但按照被告所述2月至5月期间分别以被告、孙*明、张*华三张单据签收各2,000元,既然合同已经约定6,000元,则再虚构另外两人领取工资的做法有悖常理。综上,法院难以确认劳动合同是原、被告协商一致所签订,因此,被告要求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资及25%补偿金,缺乏依据。
其次,关于社会保险费,被告要求补缴2016年2月1日至8月15日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原告则表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同意补缴。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被告是原告公司的股东,被告提供的劳动合同不是双方协商一致所签订,被告提供的其他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因此,被告要求原告补缴社会保险费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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