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举证保管的财物灭失
保管财物灭失的举证
案情:
2003年12月27日晚7时,吴某到王府井购买价值2724元的衣物后,和同事来到西四一家海鲜饺子城。为方便保管,吴某将装满衣物的手提拉杆箱放在餐桌边的地上。这时,饺子城的一位女服务员过来声称,如此摆放妨碍她的工作,要求将吴某的箱子放在隔壁空包箱里代为保管,吴某表示同意。一小时后,吴某取箱子时,发现箱子已经不翼而飞。
吴某认为,饺子城没有尽到保管消费者财物的义务,要求饺子城赔偿财物损失2724元。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已受理该案。
点评:
本案中吴某和饺子店之间就箱子问题形成了保管关系,所以应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按照《合同法》有关“保管合同”的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饺子馆的工作人员代为消费者吴某保管箱子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饺子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做为饺子馆来讲,除非能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否则不能免除赔偿责任。
就如何确定赔偿的额度问题,应当以保管物的实际价值计算;但也有例外,《合同法》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本案中,消费者吴某如能证明曾声明过手拉杆箱内的衣物的价值,饺子馆应照价赔偿。即使消费者吴某未声明过手拉杆箱内的衣物的价值,按一般物品估价,2724元的赔偿额度也在合理的范畴内。
无偿与有偿的区别是:在有偿的情况下,无论保管人是故意还是过失,保管人都应对保管物的毁损、灭失的后果负责,轻微过失不负责。二者的相同点是:凡是因不可归责于保管人的事由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都不负损害赔偿责任。
证明保管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明:
1、如保管合同是有偿的,提供保管费用的支付凭证:收据、银行付款凭证、发票等;
2、保管物有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已向保管人说明保管物的瑕疵或履行必要的声明和告知义务的证明材料;
3、提供寄存人已领取保管物的原物及其孳息的凭证;
4、如保管合同是有偿的,证明拖欠保管费用的证据:结算清单、欠条、还款计划、还款承诺书、能证明拖欠保管费用事实的信函等;
5、保管人改变保管地点或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的,提供该情形属于紧急情况或者是为保护寄存人的利益的证明材料;
6、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损毁、灭失的,如保管合同是无偿的,保管人应提供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证明。
综上我们可以清楚知道,保管人应当对保管物迟到妥善保管的义务,如果在保管期间财物出现了灭失的情形的时候,保管人承担的责任在有偿和无偿的不同情形下的承担责任也会有所不同。因此在进行举证的时候,还要出具相关的收据或者是发票等。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请咨询在线律师咨询网的专业律师,他们会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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