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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抵押人对擅自以贷还贷的借款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最高额抵押人对擅自以贷还贷的借款

案件简介:第三人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债务人在第三人担保期内擅自签订以贷还贷借款合同,后债务人无力偿还贷款。

2003年12月,**公司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用途为牛皮板纸项目,但双方并未实际履行。同日**公司与银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其为**公司于2008年之前所签的所以借款合同提供抵押担保。同时约定**公司完全了解主合同借款用途,除展期和增加贷款金额外,变更主合同无需经**公司同意。2014年1月办理了抵押登记。其后,一个月内**公司与银行又分别签订六份借款合同,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并且双方已实际履行。2005年7月,银行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公司,**公司起诉请求支付本息。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二终字第72号)

裁判结果:虽然借新还旧借款合同在最高额抵押合同期限内,但担保人不知情的,无需承担责任。

涉案六份借款合同均签订在本案最高额抵押合同所限定的期间之内,足以说明上述六份借款合同属于**公司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的范围。但因六份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是借新还旧,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公司不应当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律师说法:最高额抵押的法律特征及担保范围。

在上述案件中,争议的焦点在于最高额抵押人对擅自以贷还贷的借款,需不需要承担责任的问题,即最高额抵押的担保范围问题。最高额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人需对债务承担责任。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其最显著的特征是对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权做担保,债权其次数不限,只要在期限内且不超过限额都能够担保。在本案中,之后的六份借款合同是在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产生的,同时在六份借款合同中都有明显标注为最高额抵押,因此足以说明,这六份合同是属于最高额抵押的担保范围。然而虽然属于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但由于这六份合同中的对于借款用途发生了变更,根据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九条关于“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借贷双方将借款用途变更为借新还旧,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因此上述约定不能对抗因主合同变更导致担保人法定免责的情形。所以**公司无需担责。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最高额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在线律师咨询网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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