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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据为什么会被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担保人以非本人签字为由拒绝还款,无证据被判承担连带责任

赵某某为朋友吴某担保了一笔70万元的借款。针对原告倪某某提交的证据,赵某某认为担保人一栏签名不是自己所签,拒绝担保责任。后在庭前申请了笔迹鉴定,却又不愿意在规定期限内缴纳鉴定费。近日,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进行了审理,被告赵某某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鉴定费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视为自动撤回鉴定申请,其也无充分证据证实担保人的签名非其所签,其担保责任不能免除,一审判决被告赵某某对主债务人被告吴某所借款7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8月13日,被告吴某从原告倪某某处借款70万元,签订了借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30天;月利率2%等。被告吴某出具借条。被告赵某某在在借款合同、借条担保人一栏予以签名担保。借款期满后,经催要被告一直未还款,2014年原告倪某某起诉要求被告吴某给付借款及利息,被告赵某某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庭上,主债务人被告吴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面对法官询问为何不缴纳笔迹鉴定费,被告赵某某嫌鉴定费太贵,并辩称自己有借款当天不在场的证据,所以不承担保证责任。并当庭出具上班在岗记录等。

经法院审查,被告赵某某所提证据,并不能证明担保人的签名非其所签。法院认为,原、被告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倪某某要求被告吴某、赵某某归还借款本金、利息等合理部分的诉求,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赵某某无充分证据证实担保人“赵某某” 的签名非其所签,故不能免除其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其不承担保证责任的辩称,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等相关法律规定,一审判决主债务人被告吴某给付原告倪某某人民币70万元及利息;担保人被告赵某某对主债务人被告吴某所借款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合上面的介绍,借款担保人要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担保人以非本人签字为由拒绝还款的主体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在线律师咨询网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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