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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主要有哪些种类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电子证据主要有哪些种类

(1)文字处理文件:通过文字处理系统形成的文件,由文字、标点、表格、各种符号或其他编码文本组成。不同类型的文字处理软件生成的文件不能兼容(如Word和WPS),使用不同代码规则形成的文件也不能直接读取。所有这些软件、系统、代码连同文本内容一起,构成了字处理文件的基本要素。

(2)图形处理文件:由计算机专门的软件系统辅助设计或辅助制造的图形数据,通过图形人们可以直观地了解非连续性数据间的关系,使得复杂的信息变得生动明晰。

(3)数据库文件:由若干原始数据记录所组成的文件。数据库系统的功能是输入和存储数据、查询记录以及按照指令输出结果,它具有很高的信息价值,但只有经过整理汇总之后,才具有实际的用途和价值。

(4)程序文件:计算机进行人机交流的工具,软件就是由若干个程序文件组成的。

(5)影、音、像文件:即通常所说的“多媒体”文件,通常经过扫描识别、视频捕捉、音频录入等综合编辑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电子证据的特征

(一)单一性与多样性并存。

电子数据和其他传统证据不同,大多是与电子计算机相关联的。所以电子数据经过数字化的过程处理,都是由0,1组成的二进制码转化而成,这就是电子数据的单一性。不论在信道中的数据代表的内容是什么,最终抽象出来的就只是0和1而已。但电子数据同时又是多样和不确定的:二进制码经过排列组合出来的形式可以在内部代表不同的内容,相应的外在表现也可多种多样,比如文字、图像、声音或者三方的组合等。电子数据的单一性与多样性并存是不矛盾的,这也是它区别于其他证据的最显著特征。

(二)与载体的不可分割。

电子数据的外在表现形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但不论证据形式如何,电子数据都离不开与之相连的介质,具有与载体不可分割性。内在记录的信息只有通过各种载体外化才能为人们直接感知。载体可以不同,包括电子计算机、外部终端存储器或者其他电子记录存储文件夹等等,但没有任何一种电子数据能够脱离载体而单独存在直接证明案件事实。这是电子数据的一个主要特征。

(三)易被复制和破坏。

与传统的物证、书证不同,电子数据脱胎于现代的科学技术,它是极容易被复制的。电子数据的复件可以存在于不同的载体中,并且人们很难分辨出哪个是原件哪个是复件。另外,电子数据既可使用物理介质也可使用电磁介质进行存储。对数据修改简单且不易留下痕迹,一旦黑客入侵系统、盗用密码,操作人员出现差错,供电系统和网络出现病毒、故障等,电子数据均有可能被轻易地盗取、篡改甚至破坏,面临难以事后追踪的困境。这是电子数据的另一个重要特征。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在司法实践中,电子证据的类型包括文字处理文件、图形处理文件、数据库文件、程序文件、影、音、像文件等,而电子证据要通过审查才能成为证据。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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