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案犯供述的证据种类属于什么
一、同案犯供述的证据种类属于什么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同案犯的供述是属于刑事犯罪的证据之一,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可以与其他证据相互佐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二、“另案处理”适用的条件
被“另案处理”的犯罪嫌疑人不少人都涉嫌“窝案”,只是由于某种原因,而被列入“另案处理”的范畴。这些原因可能是有的犯罪嫌疑人在逃未归案而无法并案处理,或者可能是在某些刑事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由于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等方面的原因,不负刑事责任,需要“另案处理”。
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文规范刑事案件的“另案处理”,给出了五种适用“另案处理”的情形,试图对“另案处理”适用的范围、程序以及检察机关对“另案处理”适用的审查监督机制作明确规定。
如果仅从此次规范性文件对“另案处理”所作的定义看,公众似乎无法完全理解刑事案件中“另案处理”被滥用的原因、现状以及所可能造成的严重危害。刑事案件中的涉嫌共同犯罪、牵连犯罪时,因各种原因“不能或不宜同案处理”,需要另行立案追究刑事责任,这种司法实务情形的核心关键依然是落脚在“另行立案追究刑事责任”上。是故从字面上理解的“另案处理”,似乎并不会造成法律适用方面的问题。
在有关程序上确实存在这样的问题,只要时间上存在延迟性,那么相关的起诉就会不同,如果没有并案,在形式上就是这样处理的,但是需要自己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有效的分析,这样问题的解决就会有着充足的法律支持,但是需要有关的当事人留意区别。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同案犯的供述是属于刑事犯罪的证据之一,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可以与其他证据相互佐证。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读者到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本文由在线律师咨询网发布,不代表法律援助中心网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s://www.flyzzx.com/